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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貴陽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勞動者履行了法定義務辦理了工作交接后,用人單位亦應該履行法定義務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結束。
1、離職證明及時出具
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同時該法89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其實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領取公積金的條件之一。
因此,用人單位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后,應當及時出具離職證明。
若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或約定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2、離職證明包含內容要明確
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內容要符合規定,應當寫明勞動者工作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勞動者因出現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勞動者為了不影響其日后就業,有時會與用人單位協商,出具虛假的解除原因。
我們知道,離職證明是認定勞動合同解除的依據,同時也是證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重要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勞動者提出此類請求時,用人單位應當謹慎對待,避免以此產生的不必要的麻煩或者仲裁、訴訟風險。